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6-12-30
事项名称 |
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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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程图 |
开始----受理------现场检查-----审批制证-----加盖电子公章-----结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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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依据 |
《森林防火条例》(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) 第二十九条 |
定期检验及依据 |
无 |
审批类型 |
行政许可 |
收费项目 |
无 |
收费依据 |
无 |
办理时限 |
受理时限:3个工作日 |
时限说明 |
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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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 |
持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、驾驶证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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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程序 |
一、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,符合要求的,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;不符合要求的,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,并说明理由; |